{{ $t('FEZ002') }} 學務處|
(一)「書面自省」:屬管教措施。
1、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
2、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間要求學生寫自省 書。
3、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 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二)「陳述書」:屬兒少表意權範疇。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 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3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
1、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 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類此表件。
2、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
3、陳述過程亦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 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
4、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應尊重學生意願,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 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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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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