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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佈欄

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臺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 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 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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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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