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請對照「113學年度核定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表」,未列於其中之運動項目不予受理申請。
二、戶籍證明:「選手」務必檢附最近一年(自113年2月1日之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近3個月內申請為佳),以利初審作業(確認選手設籍臺北市),未附戶籍謄本正本資料者,不予以審查。
三、賽事成績證明:113學年度第1學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四、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
五、配合校內行政作業及網路資料填報,符合申請資格者務必於114年3月7日(星期五)前提列相關資料送交本校體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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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2-06|
{{ $t('FEZ005') }}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