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事項
一、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 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 (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二、學校、安親班、幼兒園、臺北市河濱公園、高速公路、大眾 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禁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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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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