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1.詳情請見附件。
2.校內申請時間:第1學期於113年10月11日 前申請;第2學期於114年1月10日前申請。
3.在校生鑑定申請資格:具本市國小學籍學生有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經長期輔導後仍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含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4.相關資料公告於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網頁「鑑定與安置」專區 (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
5.如有報名需求,請先與各班導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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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2-09|
{{ $t('FEZ005') }}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