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請務必對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體育獎勵金發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表」,未列於其中之運動項目不予受理申請。
二、戶籍證明:「選手」請檢附最近一年(自112年8月1日之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近3個月內申請均可),以利初審作業(確認選手設籍臺北市),未附戶籍謄本正本資料者,不予以審查。
三、賽事成績證明: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113年2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四、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
五、配合校內行政作業流程,符合申請資格者務必於113年9月4日(星期三)前提列相關資料送交本校體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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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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