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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本校周邊人行道自105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15條第1項第13款: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第15條第2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熄菸設施等)。
(三)第18條:禁菸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勸阻違規吸菸者。
(四)第3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於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請共同營造學校周邊無菸人行道環境,維護學校師生、家長及一般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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