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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轉知社會局辦理「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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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註冊組|

 

服務內容說明
1.家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2.因家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2萬元救助金。
3.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4.因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5.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得核發1萬至2萬元救助金。
6.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困: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
註1: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註2:經評估後核予救助者,將一次或分次發給救助金

 

服務對象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文件
1.申請書/通報表1份。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
3.申請事由相關證明(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等)。

洽辦單位
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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