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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公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請家長參閱.

{{ $t('FEZ001') }} shf1033

{{ $t('FEZ002') }} 特教組|

(一)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 102年4月10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二)學校"特教組"應於102年4月23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另請依據申請及審查原則"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之(二)應備資料,協助檢視學生資料是否完備,並進行初步評估.

(三)學校請於102年4月30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議審慎評估.

其他相關表件與資料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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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