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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轉公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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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特教組|

一、依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以下簡稱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二、有關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作業程序,請各校依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一)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101年4月10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二)學校「特教組」應於101年4月23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另請依據申請及審查原則「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之(二)應備資料,協助檢視學生資料是否完備,並進行初步評估。
(三)學校請於101年4月30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審慎評估。
(四)為利本局事先彙整資料、排定申請個案報告時間及發開會通知單, 貴校如有申請案件,請特教組長協助填復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調查表」,於101年5月2日前回傳調查表電子檔至violet@mail.taipei.gov.tw
三、本局將於101年5月20日前邀請本市鑑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審核,會議通知及個案報告時間將另案函知各校,請學校務必先彙整校內申請資料後,於101年5月5日前函報本局並將資料送達本局特殊教育科,逾期恕不受理。
四、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特殊教育科:
(一)國小聯絡人,陳以瑋小姐,2725-6347。
(二)國中聯絡人,蔡筱如小姐,2725-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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