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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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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就政府資料之分類及以民事契約 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以擴大推廣政府資料活化應用,特訂定本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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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政府資料,指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 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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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一)甲類資料: 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 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二)乙類資料: 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 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三)丙類資料: 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 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政府資料認定為甲類資料前,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 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 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其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者,應提報行政院資 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 關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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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類資料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者,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維護及更新成 本,訂定其收費基準;該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給 付期間及方式等項目,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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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就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不得少於十四 日。 (二)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三)依前款規定審核通過後,提報行政院備查。 (四)公開第二款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六、各機關應定期就政府資料檢視下列項目之妥適性,並適時調整: (一)甲類資料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 (二)乙類資料清單及限制利用之理由。 (三)乙類資料之收費基準。 (四)乙類資料授權利用所創造之實質效益。 (五)丙類資料不開放之法令依據或理由。 前項定期檢視之週期,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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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將甲類資料清單、乙類資料清單及其收費基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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