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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供本校同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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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一、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就政府資料之分類及以民事契約

    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以擴大推廣政府資料活化應用,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原則所稱政府資料,指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

    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三、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甲類資料:

 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

 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乙類資料:

 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

 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丙類資料:

 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

 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政府資料認定為甲類資料前,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

   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

   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其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者,應提報行政院資

   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

   關自行訂定。

四、乙類資料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者,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維護及更新成

    本,訂定其收費基準;該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給

    付期間及方式等項目,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五、各機關就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不得少於十四

日。

   ()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依前款規定審核通過後,提報行政院備查。

   ()公開第二款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六、各機關應定期就政府資料檢視下列項目之妥適性,並適時調整:

   ()甲類資料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

   ()乙類資料清單及限制利用之理由。

   ()乙類資料之收費基準。

   ()乙類資料授權利用所創造之實質效益。

   ()丙類資料不開放之法令依據或理由。

       前項定期檢視之週期,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七、各機關應將甲類資料清單、乙類資料清單及其收費基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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