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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扶助補助每名兒少每月新臺幣3000元,補助期間6個月,經評估有需求者可再延長6個月。
二、申請資料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臺北市或實際居住臺北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符合以下六款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103年度為20,223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 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 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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