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chuan
{{ $t('FEZ002') }} 人事室|
1.各級學校校長(含籌備處主任)、教師研習中心主任,每年受檢1次,每次補助16,000元。
2.年滿50歲(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者,得選擇登記:補助16,000元,並選擇隔一年受檢1次每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每次補助8,000元。
3.年滿40歲(民國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者,可登記參加隔一年補助3,500元。
4.凡於103年度退休之校長及教職員,亦可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資格。
5.合乎年齡條件之校警亦得參加受檢。
6.隔年受檢者,如102年度已檢查,103年度不得列入受檢對象。
7.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前往受檢,惟課務應由受檢人自理。
8. 事涉預算經費編列,逾期報名者(102年12月31日前)本室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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