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年11月26日北市衛健字第10256
336300號函辦理。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全面禁止吸菸。茲因公園兒童遊戲區係屬供兒童及少年教
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故應全面禁止吸菸。違法吸
菸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且該法中並無取締裁處前應先勸導或行政
指導之明文。
三、國民健康署業預告自103年4月1日起「國家公園、國家自
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
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
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衛生局102年11月15日北市衛健字
第10256249210號函計達),請各校協助運用網路、廣播
、燈箱、電視牆、跑馬燈等多元管道,持續宣導周知民眾
、家長,以落實營造無菸休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