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ee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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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對家庭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而急需救助,經現場訪查屬實發給食物券方式,照顧民眾基本飲食。
貳、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及第 23 二、市長 98 年 1 月 12 日幕僚會議指示。
參、辦理期程:自 98 年 3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肆、作業方式:申請(通報)個案區公所受理後,應就訪視事實認定,並核發每戶 5,000 元食物券。
實際居住本市因家庭變故致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之家戶,變故事由參考馬上關懷所列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之認定基準(詳附件 1 發給對象以戶為單位(非以戶長為限),每一個案依本計畫核給食物券者,以一次為限。
其餘資料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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