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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97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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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公布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2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09731185200號函辦理。
符合資格條件教師者計:
1、服務屆滿30年者(670801~970731):無
2、服務屆滿20年者(770801~970731):無
3、服務屆滿10年者(870801~970731):無
以上公布名單如有漏列者,請於本〈97〉年2月22日前逕向本室登記。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八九)人(二)字第八九0三一八四四號函修正

一、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 。慰問金之標準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二、依本要點致贈之慰問金,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專校院及私立大專校院暨其附屬學校,由本部致贈。
(二)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致贈。
(三)直轄巿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巿政府致贈。
(四)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縣︵巿︶政府致贈。
三、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均應於每年四月底以前,由服務學校調查,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立大專校院及私立大專校院暨其附屬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再列冊報由本部致贈慰問金。
(二)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再列冊報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致贈慰問金。
(三)直轄巿巿立學校及直轄市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再列冊報由各該直轄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致贈慰問金。
(四)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初審,報由各該縣︵巿︶政府核辦。
四、本部於每年教師節舉行表揚資深優良教師大會,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並予頒獎。
五、各級公立學校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服務屆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符合獎章條例之規定者,由本部核轉行政院頒發服務獎章。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比照辦理。
六、請頒服務獎章,應由請頒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造具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一式五份,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層報本部核轉辦理。
七、獎章之製作及其所需經費,除公立學校另有規定外,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製作。
八、關於請頒服務獎章案件,請頒學校應從嚴審核,如有不實或錯誤者,除追繳獎章外,對有關人員應按情節從嚴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如涉及刑責,應另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依本要點請頒服務獎章所稱連續服務,係指受獎教師於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私立學校職員除外)、公營事業機構自任職之當月起,連續服務未曾中斷而言,其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者,視同連續服務。
十、依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 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十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但受獎前或受獎後三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之情事者,推薦學校應即主動報請撤銷之。
十一、依第三點規定負責審查之學校及縣(市)政府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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