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chuan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辦理本府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請人事機構於本(101)年6月25日前填復子女托育需求統計表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參、權責界定及分工,明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執行機關,應輔導並協助其直屬機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事宜。同方案伍、辦理方式第6點,明訂各機關應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查員工子女年齡及受托需求情形,完成需求評估後,依本方案規劃辦理。
二、為進一步瞭解本府員工托育需求及設置特約托兒機構現況,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調查所屬同仁育有12歲以下子女的員工,填寫子女托育需求調查表,並交由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彙整統計後,填復子女托育需求統計表,於本(101)年6月25日前免備文逕送本處給與科彙辦(若無仍請填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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