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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重申禁止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校外補習政令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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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中字第10037325100號
主旨:重申禁止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校外補習政令乙案,請各校確實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5月25日臺國(四)字第1000082622號函辦理。
二、禁止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校外補習係為本局重大教育政令,本局前以99年9月20日北市教中字第09940183500號函知各校在案(計達)。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目議處,請各校轉知所屬教師。
三、另有關各校所聘代理教師部分,因其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其所受權利義務與正式教師無異,建請各校宜於代理教師聘約中列入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等相關規範。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國民中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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