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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菸害防治法新規定於98年1月11日開始施行,請遵守規定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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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新修正如下

1.各禁菸場所未依規定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吸菸有關器物,罰鍰提高至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

2.於禁菸場所吸菸者,罰鍰提高為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

3.自98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違者最高罰鍰新台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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