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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 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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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 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 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 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 以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知各直轄市、 縣 (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 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 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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