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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運動及藝文代表隊組訓辦法
壹、依據:
一、金華國小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
二、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029192B號令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三、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30022409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貳、目的:
一、配合學校重點發展運動及藝文種類,長期培育優秀選手。
二、提升學校運動及藝文風氣,培養學生一生一專長。
三、提高體能與藝文技能水準、培養榮譽心,並發揮團隊精神為校爭光。
參、實施方式:
一、本辦法所指的代表隊即代表本校的運動及藝文隊伍。
二、本校各項運動及藝文代表隊,由學務處公開徵求,經代表隊教練(教師)甄選團隊成員後,提出組訓計畫,經金華國小校內簽核同意後組織之。
註:合唱團選材係結合校本課程,由音樂指導團隊教師於課程中視學生學習情形篩選。
三、各代表隊組訓計畫應配合學校行事曆,於每學期初完成修正。
四、各運動及藝文團隊設指導教練(教師)至少1至2人。參加對外比賽時,得視實際需要再行增減指導或管理人員。
五、入選代表隊之學生,依教練(教師)的指導按時出席練習及代表學校參加比賽。練習場地之使用,由學務處視整體規畫需求排定之。
六、運動代表隊有義務配合參與全國性正式賽會(教育部體育署主辦綜合運動會、教育部指定升學輔導盃賽、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盃賽)及臺北市賽會(臺北市教育及體育主管機關主辦運動賽會、臺北市單項協會主辦賽會),另藝文代表隊則參加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及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為主軸。
七、代表隊報名參加前款所列之各項競賽,業務承辦組別應依公函會簽相關單位同意,並呈校長核可後始可參加。參加人員則依競賽規定資格,由各隊指導教練(教師)於代表隊成員中提列參賽人員名冊組成代表隊,並由承辦組長協助進行報名手續。
註:部分運動賽事採線上報名,如不用經校內紙本呈核,暫不在上列規範中。
八、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及學校校務運作之原則下,經校長核可後,得參加前列第六款所列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項競賽。
九、代表隊練習時間:依各代表隊核可備查之組訓計畫辦理。
十、獎勵:
(一)凡參加或指導各項比賽成績優良者,於學生朝會及教師晨會公開表揚。
(二)運動代表隊凡參加團隊練習、比賽有優良表現者,於畢業時另頒給體育優良獎項,以玆鼓勵。
(三)依相關獎勵辦法進行申請。
十一、為考量學習的連貫性、代表隊的訓練安排及指導老師的付出,入選代表隊者除了非自願性因素(如傷病)外,不得隨意要求退出或加入其他代表隊,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停權一~兩年,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本校任一代表隊;同一代表隊申請退出後又因故申請加入,比照前述不得參加辦理。
十二、代表隊成員如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暫時停訓或退隊:
(一)有明顯損害校譽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立即退隊。
(二)生活教育及學習態度不佳,屢勸不聽且無有效改善者,視情節嚴重停訓或退隊。
(三)其他違反校規規定之情事,另案討論停訓或退隊。
肆、組織:
一、教練團:各種代表隊得設專任教師、教練、助理教練及管理人員。
(一)專任教師:由校內專長教師擔任。工作為擬定訓練計畫、帶領團隊外比賽以及對團隊精神及秩序的管理。
(二)外聘教練及助理教練:由學務處完成校內簽核手續聘請任用之,必要時得參酌該代表隊家長意見。教練需編製選才年級、擬定訓練計畫、帶領團隊校外比賽以及對團隊精神及秩序的管理;助理教練須能與教練達成共識為優先考量,工作為協助教練執行各項工作。
(三)管理人員:由學務處各承辦組長及學務主任擔任。負責學校行政、家長、隊員之間溝通,並辦理學童對外比賽各項事務。
二、家長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初召開代表隊家長會議乙次,代表隊成員之家長皆可出席參加,了解學生學習狀況、教練(教師)訓練要求、比賽資訊及相關行政業務說明。
伍、經費:訓練及比賽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及社團代收代付款項下支應;或由家長會指定捐款、相關費用贊助。
陸、本辦法陳鈞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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