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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交通安全宣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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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生教組|

一、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張貼於擋風玻璃處。

四、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有發現未有核備標章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紀錄車牌號碼,可逕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舉報(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6428)。

五、交通車核備標章圖示及放置位示意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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