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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公告109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學生申請就學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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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旨揭優待條例,有關軍公教遺族就學其他相關費用優待(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個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於110年3月3日(星期三)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 優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如: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助(卹)金證書等)送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本案申請書表件格式請勿擅自變更,並請確認學生姓名及其簽章應清晰一致;另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特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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