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kenting
{{ $t('FEZ002') }} 體育組|
一、依據「臺北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學生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辦理,易誤解疑義處,說明如下:
(一)要點三:「......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分別申請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所謂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其意旨應為學生在就讀學校有參加教育局核定之重點發展運動項目者為主,校內社團及校外專屬個別指導或團體訓練者,不適用本要點。
(二)要點三(一)2規定:「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所招收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始得申請學雜費補助,而非以學生入校後參加該校重點運動項目者即認定該生有學雜費補助之資格。
(三)要點五:體育學生培訓補助金係補助性質而非獎勵性質,僅得就所符合條件者擇最優之一項成績申請補助,不得重複。
(四)要點六:「同時符合『臺北市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實施辦法』之績優運動選手補助金領取資格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領取。......」,本案不得重複領取係包括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
二、符合資格學生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於105年3月7日(星期一)前填妥,並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成績證明文件和申請表、切結書裝訂後繳交給導師,後送體育組長彙整提學校審查小組進行初審。
三、如查有偽造情事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已核發之補助金。
四、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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