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ccibox
{{ $t('FEZ002') }} 設備組|
|
組別
|
低年級組 (國小一、二年級) 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 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
|
|
參加人員
|
2~6人 (含帶隊者)
|
|
帶隊者
|
老師、家長 (每隊僅1名)
|
|
1. 參賽作品繳交:限官網線上繳交作品。
|
||||||||||||||||
|
2. 評審辦法
|
||||||||||||||||
|
|
評審方式:線上審稿。
初選日期:2014年7月1日(二)~ 7月20日(日)。 入圍決賽組數:每低、中、高年級組各取8組,共計24組。 入圍決賽名單公布日期:2014年7月22日(二)。 |
|||||||||||||||
|
3. 評分項目:
|
||||||||||||||||
|
||||||||||||||||
|
1. 決賽日期:預計2014年8月3日(日)
|
|
|
2. 決賽地點:預計2014年7月公佈
|
|
|
3. 評分項目:
|
|
評次
|
1
|
2
|
3
|
4
|
5
|
|
評分項目
|
故事創意性
|
表達能力
|
故事完整度
|
團隊默契
|
特殊呈現方式
|
|
比重
|
30
|
30
|
20
|
10
|
10
|
|
4. 決賽方式說明:
|
|
|
|
A. 以現場簡報形式評選各組。入圍決賽隊伍須依報到時間出席,進行發表;未出席者以棄權論,
恕不另行通知。 B. 簡報形式與規則:各組入圍決賽隊伍可依照故事內容自行設計表演形式,唯仍須以於官網上傳 之參賽作品呈現,並配合主辦單位提供之平板電腦,進行投影與操作。 C. 各組入圍決賽隊伍須依報到時間出席,進行發表,每組簡報時間最短不可少於三分鐘,最長不得 超過八分鐘,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發表完畢者,將予以扣分。 D. 由評審團評選低、中、高年級組各前三名得獎隊伍、佳作作品及最佳團隊獎對伍。 |
|
5. 評選說明:
|
|
|
|
1. 本比賽賽制不許可「名次並列」,故若初賽與決賽結果有分數相同者,則將依據各階段評分項目
之前三項順序採計。 2. 評審結果如作品未達水準,評審委員得決議部分獎項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3. 所有入圍決賽隊伍均同意尊重並不得複查評審委員最終決議。 |
|
6. 注意事項
|
|
|
|
1. 參賽隊伍均需透過活動官網報名或是DM傳真報名,並於活動官網(http://2014story.funpark.com.tw)上傳創作作品,只限受理官網線上繳交創作作品,恕不受理郵寄創作作品參賽。
2. 繳交參賽作品前,請務必確認所有檔案之正確無誤性,若發生任何無法執行之情況則視同自動放棄參賽資格。
3. 凡已入圍決賽之組別,若因任何原因於比賽當天缺席或逾時則視同棄權,不得於事後要求補辦比賽。
4. 參賽作品如無達到評審要件,得以從缺。所有參賽隊伍應尊重並不得複查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得有任何其他異議。
5. 入選決賽之作品,主辦單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智趣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導單位、協辦單位、執行單位與贊助單位得以教育推廣為目的,將作品上傳至相關官網及「FunPark童書夢工廠」等平台交流分享,不受時間、地域限制,並得以任何形式與方式重製、公布與發行之權利。入選決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原著作者與主辦單位共同所享,主辦單位擁有非專屬無償使用權。
6. 入選決賽之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其著作財產權歸原著作者與主辦單位共同享有,主辦單位得將入圍決賽作品結合大會活動,設計製作文宣品、廣告品,展示於展覽會場、媒體通路、報章雜誌、各相關網站等提供多元化的宣傳管道,不另支稿費及版稅。主辦單位具有出版或公開展覽入選決賽作品之一切權利。
7. 參賽作品必須未曾於任何媒體發表過、出版或獲獎者為限(包括學校刊物、報紙雜誌、書籍、多媒體等),且不得有抄襲、翻譯之情形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如經發現屬實,除取消名次,追回獎金、獎狀及獎品外,參賽隊伍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8. 參賽作品如有涉及侵犯著作權,如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抗議、檢舉侵犯著作財產權情事,一經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屬實,即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獎金和獎品,如涉有爭議或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隊伍負全責,概與主協辦單位無關。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隊伍需自行承擔,不得異議。
9. 每一隊須推舉一位為代表領取,獎品之分配比例,由團隊成員自行協議,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10. 其他注意事項:主辦單位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參賽隊伍所登錄的資料,以提供資訊或服務、或作成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的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合法的使用或提供主辦單位相關服務。對於參賽隊伍所登錄或留存的個人資料,除下列情況或另有約定外,主辦單位同意在未獲得參賽隊伍同意前,不對外揭露參賽隊伍的姓名、地址、email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個人資料。 例外情形:
(1) 基於中華民國法令的規定。
(2) 受中華民國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的要求。 (3) 為維護或保障本網站的財產及相關權益。 (4) 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其他會員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的危險。 (5) 參賽隊伍同意。 (6) 如果其行為涉及違法或侵權疑慮時,主辦單位得將參賽隊伍所留存或產生之資料及記錄, 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司法機關。 11. 凡報名參賽隊伍,即視同承認本競賽要點的各項內容及規定,並已充分瞭解上述「注意事項」中各條款所載主辦單位擁有之權利及義務,且願意完全遵守本辦法所述各項規定,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保留修改之權利;本競賽規則若有變動,以本活動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
{{ $t('FEZ013')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