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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華國小

行政公告

轉知教育局來函轉知外勞不得接送學生上下學,最高罰鍰雇主3~15萬之規定。

{{ $t('FEZ001') }} D220543315

{{ $t('FEZ002') }} 生教組|

教育局來函

不可使家中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

至學校代為送便當或接送學生上、下學

本市之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其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之工作範圍

係為照顧被看護人,不得從事與被看護人無關之家庭幫傭工作,

故使外勞從事上述工作之家長(雇主)

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

雇主使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之規定,

依同法第68條第1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宣導「不可使家中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

至學校代為送便當或接送學生上、下學」

,經查屬實,將處雇主新臺幣

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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