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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身心障礙團體等弱勢產業及電影院自101年1月1日起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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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弱勢產業」及「電影院」自101年1月1日起將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適用範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下稱人事局)100年12月8日局考字第10000564691號函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人力字第1000004593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附表適用範圍規定,將「電影院」納入「藝文圖書業」之範圍,另「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弱勢產業」納入「其他觀光服務業」之細項分類中「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之範圍。
三、人事局另於本年12月8日以局考字第10000564692號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弱勢產業」及「電影院」特約商店之佈設,以利公務人員刷卡消費。
四、欲查詢前開類別已申請通過之特約商店,請於旨揭日期後至國民旅遊卡官網(http://travel.nccc.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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