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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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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強迫入學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適齡之身心障礙國民或因重大疾病長期就醫者。
三、申請暫緩入學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四、申請資格:
(一)學生因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正接受醫療復健,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二)暫緩入學期間已自覓適當之安置場所。
五、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第一階段--每年3月1日至12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第二階段--每年6月1日至7月30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
(二)申請地點:家長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申請。
(三) 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6個月內早療評估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6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4. 暫緩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5.一年內早療評估醫院評估報告書(一年內未接受早療評估者免提供)。
6.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家長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1)學前轉銜服務資料表。
(2)一年內教學(巡迴)輔導資料。
(3) 輔具需求評估資料及其他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四)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3月18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
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審查會議訂於4月25日前完成,並由本局於5月10日前函知各學校。

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8月5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
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訂於8月15日前完
成,並由本局於8月20日前函知各學校。      
五、審查原則:
1.學生因重大疾病正在接受醫療或需長時間復健者。
2.符合申請資格且於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所者
**(不得為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部))。
3.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就讀普通班並減少特教服務需求者。

六、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學校應列冊追
蹤,並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附帶說明:
(1)申請暫緩入學學童家長均應事先自行覓妥學前機構或適當安置場
所(不得為公立學校附幼),並填寫於教育計畫中,以備審查。
(2)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部)優先安置三至未滿六足歲之特教幼兒。
**倘普幼班安置後尚有餘額,基於減輕家長負擔之考量,本局同意
提供第一階段核定暫緩入學學童選擇就讀普幼班。 (因學期中仍有安置身
障幼兒之需求,故不開放提供暫緩入學學生再安置特幼班。)
(3)第二階段申請暫緩入學者,本局不再進行安置。(因本市公立幼稚園缺額已全數開放一般幼兒依規定抽籤入園就讀,無法再提供缺額供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選擇就讀;請學校務必事先提醒家長應依規定自覓適當場所)。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流程圖
第一階段:3月1日至12日 檢齊資料:3月18日前
第二階段:6月1日至7月31日,檢齊資料:8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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