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10月8日北市教人字第09637155101號函辦理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仍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乙案,請 查照。
說明:一、本局近來接獲市民向市長陳情:部分學校發生專任教師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至於發生學生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事。二、查「教師法」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復查本市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大部分均實施榮譽出勤制度,惟仍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本案請各校加強宣導及督促專任教師在學生上課時間應以學生受教權為重,不得有「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至於學生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