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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臺北市104學年度第1期體育學生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申請,請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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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設籍本市、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指學生在就讀學校有參加教育局核定之重點發展運動項目者為主,校內社團及校外專屬個別指導或團體訓練者,不適用本案),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分別申請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體育學生培訓補助金係補助性質而非獎勵性質,僅得就所符合條件者擇最優之一項成績申請補助,不得重複)。

(一)學雜費補助金補助對象
1.指就讀本局核准之前點學校體育班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2.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所招收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二)培訓補助金補助對象
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 入選國家代表隊。
2.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3.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舉辦之聯賽(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
4.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部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升學指定之賽會獲得前三名(團體競賽項目,參賽隊伍未達六隊時,其資格由學校審查小組核定)。
5. 參加本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或教育盃獲得前三名。

二、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方式:符合資格學生於本學期開學後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於104年9月18日(星期五)前填妥,並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成績證明文件和申請表、切結書裝訂後繳交學務處體育組彙整提學校審查小組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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