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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98學年度支援社會領域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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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支援社會領域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教育部98.5.30北市教督字第09834947600號函「98學年度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遴選小組會議」。

二、報名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星期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四時。

三、甄試時間: 試教與口試: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星期三)。

     1、甄試報到時間:上午八時四十分到九時整,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2、上午9時10分抽籤決定教學演示及口試順序。

     3、上午9時30分開始教學演示及口試(教學演示--以高年級社會領域為主)。          

四、甄試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試場當日公布於本校大門川堂處)

五、報名方式: 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出具委託書,通訊或傳真報名恕不受理)。

六、報名地點: 本校圖書室(臺北市愛國東路七十九巷十一號三樓)。

   話:2395-2462、2392-0626。

  公車站名:永康街口站:20、22、38、204、209、0東、信義幹線。

  信義金山路口站:237、253、249、606。 

七、報名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民國三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者);無教師法第

                十四條各款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並具備國

小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

(一)具有國小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含一年實習),並取得修畢之足資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優先聘任。

八、遴選類別名額及聘期:

(一)支援本校98學年度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減課之代課教師1名(代理期間自九十八年九

        月至98年6月止,上課節數每週約18節,以社會領域為主,並配合教務處之排課),擇優備取

        1名。

    (二)凡參加甄選者之應試成績未達本校訂定之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後,得不足額錄取。

九、薪資核給: 以鐘點費計算,每節260元(寒暑假不支薪)。

十、應填繳表件:

   (一)報名表(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二)准考證(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資格證件: 請依個人所具資格,備齊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發還。

         1、國民身份證(未攜帶國民身份證,或國民身份證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者,均不得報

         名審查)。

         2、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女性免繳)。

         3、合格教師證書(或切結書)。

         4、學經歷證件。

         5、 特殊及專長證明文件。

十一、甄選內容:

      (一) 複試:

          1、教學演示(50%):由應試者當場抽籤排定教學演示順序。以國小高年級社會領域為範圍,

             自擇單元設計教學活動,並備妥活動設計一式五份,當場陳送評審參考,演示時間以十分

             鐘為限。

         2、口試(50%):依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及儀容舉止等評定。

十二、錄取事宜:

     (一)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如有同分,由教評會召開會議決議。

     (二)錄取名單於 98年7月8日 下午作業完畢後公布於本校校門口及本校網頁上,請

          

     (三)正取者應於 98年7月15日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繳齊證件完成簽約

           應聘手續,逾時視同放棄,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四)錄取者均應履行本校聘約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事項,並參加本校所安排之教育知能相關研習及

           訓練活動。

十三、附則:

     (一)經錄取聘用後若發現有違反報名資格規定,以及繳交之證明文件,有不實及不符之情事者,

           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並追繳所領薪資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始得報名,且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

           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代理期間如因教學不良或表現不佳,影響正常教學及學童權益,本校得隨時解除代理職務。

     (五)代理期滿或代理原因消滅時應無條件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六)本學年度每週教學節數約10節課,教學領域由教務處安排。

     (七)本學年度中如有代理(課)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聘用。

     (八)複查成績於 98年7月13日 ,持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向本校人 事室申請複查,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壹百元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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