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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請凡持有車齡滿5年以上之機車同仁應每年做1次機車排氣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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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減少機車排放廢氣,造成空氣污染,惠請 貴單位督促宣導所屬員工,凡持有車齡滿5年以上之機車,應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日期之前後1個月期限內,至機車排氣檢驗站實施每年1次排氣定檢,以免受罰並遭禁止換發行車執照,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1年4月20日府授環一字第10111773201號函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1年4月2日審北市三字第1010000532號函辦理。
二、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前揭函示,依該處查詢統計,99年度及100年度機車車籍屬於本府所屬單位員工未依規定完成排氣定檢之比例有增加趨勢,本府環保局將加強未定檢機車之查處作業,惠請轉知所屬員工務依規定實施排氣定檢,如未依規定定檢車輛,將處以2,000元之罰鍰,並可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三、請 貴單位督促所屬員工應按規定完成排氣定檢,若有已故障無法使用或待報廢(已無騎乘)車輛,則儘速辦理車輛報廢及車籍註銷事宜,以改善本市空氣品質及維護本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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