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D220543315
{{ $t('FEZ002') }} 生教組|
教育局來函
不可使家中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
至學校代為送便當或接送學生上、下學
本市之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其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之工作範圍
係為照顧被看護人,不得從事與被看護人無關之家庭幫傭工作,
故使外勞從事上述工作之家長(雇主)
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
雇主使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之規定,
依同法第68條第1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宣導「不可使家中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
至學校代為送便當或接送學生上、下學」
,經查屬實,將處雇主新臺幣
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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