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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普通班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100.6.27教評會審議通過
一、依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 臺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
二、報名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六十五歲以下(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者);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並具備國小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
(一)具有國小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
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國小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或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含一年實習),並取
得修畢之足資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優先聘任。
三、甄選教師類科及員額:
類別 名額 說明
普通班教師 正取:6名 備取:12名 高年級級任教師四名,中年級級任教師二名
四、報名事項:
(一)報名時間:100年7 月6 日(星期三) 上午 9時-下午4 時。
(二)報名地點: 本校圖書室(台北市愛國東路七十九巷十一號三樓)。
電 話:2395-2462、2394-4316、2391-7402、2321-1171、2392-0626。
公車站名:永康街口站:20、22、38、204、209、0東、信義幹線。
信義金山路口站:237、253、249、606。
(三)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五)連絡電話:23917402-17(人事室-陳主任)、23917402-22(教務處-李主任)。
五、應繳表件:(請自行下載報名表件)
(一) 報名表、准考證(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二) 資格證件:請將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分別依序裝訂成冊,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學經歷證件(畢業證書及服務證明等)。
3、合格教師證書(或切結書)。
4、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無者免繳)。
5、男性需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
6、在職進修證明(學生證,無者免繳)。
(三) 切結書(附件2)。
(四) 意願調查表(附件3)。
(五) 填妥姓名、住址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乙只(寄發甄選成績通知)。
六、甄選事項:
(一) 甄選日期:100年7月8日(星期五)。
(二) 甄選地點: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
(三) 試場:當日公佈於本校大門穿堂處。
(四) 甄選方式:
1、初試(筆試),如報名人數達15人以上(含15人)即辦理初試(筆試),初試(筆試)
範圍為國小教育專業知能,擇優錄取前20人參加複試,是否辦理筆試請考生於100
年7月6日(報名當日)下午五時前以電話詢問或是上網查詢。
2、初試(筆試)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星期五)上午九時十分至十時十分。
初試報到時間:上午八時四十分至九時整,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3、複試(試教與口試):凡進入複試者,初試成績不再採計,以複試成績為錄取依據。
(1)教學演示(50%):由應試者當場抽籤排定教學演示順序。以國小高年級語文領域
及數學領域為範圍,自擇單元設計教學活動,並備妥活動設計一式五份,當場陳送評
審參考,演示時間以十分鐘為限。
(2)、口試(50%):依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及儀容舉止等評定。
4、複試(試教與口試)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5、複試報到時間:下午1時整,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下午1時10分抽籤決定教學演示及口試順序。
下午1時30分開始教學演示及口試(教學演示--以高年級語文或數學領域為範圍)。
6、報名未達15人,仍依原訂下午1時整辦理複試(試教與口試)。
*參與甄選教師須於100年7月8日(星期五)上午 8:30-8:45 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遲到10分鐘以上者(8:55 後仍未報到者),取消其甄選資格,甄選順序按報名先後訂之。
甄選項目 成績比例 甄選內容 甄選日期 甄選時間 備註
項目 口試 50% 教育相關議題 100年7月8日(星期五) 下午 1:30-5:30 10分鐘
試教 50% 自選高年級國語或數學科一個單元 100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 1:30-5:30 15分鐘 自備教具、教案(1式5份,當場交予評審委員)
七、錄取公告:錄取名單於100年 7 月8日(星期五)作業完畢後公告於本校門首、網站及相關網站。
八、報到日期:錄取人員應於100年 7 月11日(星期一)12:00-16:00期間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完成簽約應聘手續,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九、應聘日期:錄取者應自100年8月29日起至101年07月01日止為本校服務,其每月薪資於次月10日前撥入個人帳戶。
十、附 則:
(一)報名甄選結果成績未達標準者,視為不符本校需求,本校得從缺不予錄取。
(二) 因應學校之發展需求,凡經錄取之教師必須參加暑假期間學校辦理之備課及研習活動,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 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甄者自行負責。
經甄選錄取者經應聘後即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四) 簡章經本校教師遴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
理,或由本校隨時公告補充。
(五)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
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
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六)代理期間如因教學不良或表現不佳,影響正常教學及學童權益,本校得隨時解除代理
職務。
(七)代理期滿或代理原因消滅時應無條件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八)本學年度中如有代理(課)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聘用。
(九)筆試是否辦理請考生於100年7月6日(報名當日)下午五時前以電話詢問或是上網
查詢。
(十)複查成績於100年7月11日(星期一)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持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向
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壹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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