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xljar
{{ $t('FEZ002') }} 特教組|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
其他出入條件」,又本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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