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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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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9年9月28日臺參字第0990160307F號函〈如附檔〉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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