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chuan
{{ $t('FEZ002') }} 人事室|
考試院98年4月2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處理方案及配套措施
一、 修正方案部分:
(一) 現職待遇(分母):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
(二) 退休所得(分子):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
(三) 前項分子除以分母之比率上限:以77%(年資25年)至97%(年資35年)為上限,任職25年每月退休所得以77%為上限,每增加1年年資增加2%。超過比率上限者,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 相關配套措施部分:
(一) 優惠存款措施必須法制化。
(二)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修正方案。
(三) 軍職人員仍依95年2月實施之改革方案繼續執行。
三、 有關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銜接部分:
(一) 修正方案應於完成修法程序後,再予實施。
(二) 已退休人員是否須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再適用修正方案或可提早換約,由銓敘部進一步研酌。
(三) 優惠存款金額可增加者,訂定回存期限。
四、 有關實施時機部分:
本案實施時機宜與本院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對退休制度的改進作配套規劃並同步實施。
(轉載自考試院網站新聞稿http://www.exam.gov.tw/newshow.asp?2511)
●本站註:本站已設計【新舊18%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影響試算表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program/percent18-2.xls】,可清楚比較新舊方案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之影響,歡迎參用。
考試院98年4月2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
一、 配合政府改造,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辦理退休時,符合「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彈性退休條件者,亦得准其自願退休。
二、 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相關法令精簡而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得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的規定。
三、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另規定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均應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四、 對於自願退休人員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60歲為原則,並參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對於任職年資較長者(30年 以上),訂定較低之起支年齡(55歲);另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的規定。而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公務人員,訂有保障及過渡規定,即修正條文施行前符合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領取月退休金,或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10年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除應年滿50歲之外,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相關指標數時,亦得領取月退休金。
五、 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任職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另訂保障措施。
六、 增列公務人員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的一次退休金。
七、 為落實退撫基金收支平衡原則,並按照精算結果確實釐訂基金提撥率,於是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上限提高為18%。
八、 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明定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又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於是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額度為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九、
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延後,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之配偶擇領月撫慰金者,亦增列年齡限制(55歲);另參採國外制度設計,增列婚姻關係存續的條件限制,俾落實月撫慰金照護老年遺族的精神。
十、 增列退休人員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職務或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等,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規定。
十一、 為增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機會,減少公務人員中途離職造成年資損失的情形,於是參酌國外年資保留機制設計,規定繳納基金費用滿5年以上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基金費用本息,不受離職後5年請領時效之限制。
十二、 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百分比。
(轉載自考試院網站新聞稿、修正草案對照表http://www.mocs.gov.tw/get_file.aspx?file_name=2009216103410.pdf&folder=law_draft)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