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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前,公教員工子女已轉學、轉系、重考及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核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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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六、原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限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茲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之運用更為合理,爰經行政院民國976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上開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二、依上開修正後規定,公教員工子女如有轉學、轉系、重考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及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於前開規定修正前,各機關員工子女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及依本局民國6971869局肆字第16213號函規定公教員工子女畢業於4年制大學後,再就讀7年制醫學院,可從第5年起核發子女教育補助費、7362873局肆字第17329號函及73111773局肆字第30426號函規定公教員工子女畢業後再就讀學士後醫學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系依其修業年限核給子女教育補助費等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有案者,依本局本(97)618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之結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人員同意核發補助至其子女應屆畢業為止。如公教員工子女4年制大學畢業後再考入7年制醫學系就讀,並已就讀5年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有案者,其於 6年級及7年級得繼續申請補助至應屆畢業為止,惟如目前僅就讀醫學系1年級,因尚未符合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資格,非屬補助有案者,爰其嗣後就讀醫學系57年級部分不合發給。
三、至本局前開民國69718日函、73628日函及731117日函釋與依該三函所作相關函釋規定,均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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