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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院修正「子女教育補助表」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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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辦理。

二、「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1、本點首前文字修正為「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另子女教育補助均係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為臻明確,爰本點(一)填具申請表一節,修正為「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另本點(三)學生證一節,基於各級學校學生證以IC卡製作越漸普及,又學生證雖具證明是否註冊之 功能,卻無法獲知是否受學雜費減免,爰將「學生證」修改以「收據單據」作為查驗文件,並規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與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及避免造成子女教育補助與政府各項助學措施規定競合之問題(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7條規定:「已依其它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獎學金或獎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對於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為使國中、小一體適用,併刪除「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文字。

   另對未具前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為臻合理,增列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規定。

至「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考量其係獎勵優秀或清寒學生奮力向學,及民間團體提供之獎學金未涉政府預算資源運用,爰維持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

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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