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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t('FEZ001') }} EDBQT356

{{ $t('FEZ002') }} 教務處|

 本次修正係配合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及因應雙語實驗課程學校雙語專長師資需求,修正相關條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 明訂缺額型態區分為一般教師缺額介聘及雙語教師缺額介聘,委託介聘學校應併同委託。(修正條文第四點)。
2. 明訂教師選填雙語教師缺額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點)。
3. 增列教師申請參加介聘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之計算方式,及修正教師不得申請介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點)。
4.增列達成介聘教師於介聘確認會議決議後不得拒絕報到。(修正條文第八點)。
5.明訂雙語教師缺額介聘作業方式。(修正條文第九點)。
6. 明訂委託介聘學校同時具有一般教師缺額及雙語教師缺額時,得保留部分缺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點)。
7. 明訂選填雙語教師缺額介聘成功當年度任教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點)。
8. 明訂教師僅得擇一參加一般教師缺額或雙語教師缺額介聘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三點)。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22|

{{ $t('FEZ005')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