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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標題 |
(重申兼職宣導)各校教職員兼職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 |
2022/5/9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91 |
詳細內容 |
- 重申各校應確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專任教師兼職事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辦理。
- 本校教職員請務必依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兼職。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並視情節為適當處置,務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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