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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重申兼職宣導)各校教職員兼職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 2022/5/9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91
詳細內容

  1.  重申各校應確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專任教師兼職事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辦理。
  2. 本校教職員請務必依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兼職。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並視情節為適當處置,務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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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odt檔)
教師兼職函釋彙整(pdf檔)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pdf檔)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4條之2、14條之3(pdf檔)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pdf檔)
兼職限制及違法兼職後續懲處相關(pdf檔)